浙農專發〔2021〕7號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有關科研院所,廳有關單位:
《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3月12日
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科學、公正、及時開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充分發揮優良品種基礎性、先導性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轄區內國家登記目錄以外的其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設立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認會),負責浙江省轄區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
省品認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員15人左右,每屆任期5年;省品認會委員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
省品認會在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省品認會下設蔬菜瓜果、旱雜糧油、桑、果樹、煙麻糖、中藥材、花卉和食(藥)用菌等專業組;同時設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專家庫,專家庫由我省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需要時由省品認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業組。專業組一般5-7人,負責對申報認定品種進行現場考察審查,出具現場考察審查意見,向省品認會推薦認定品種。專家組組長由參加現場考察審查的專家推舉產生。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六條 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的單位、個人(以下統稱申請者)可以向省品認會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具備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與現有已受理或認定的品種有明顯區別、遺傳性狀相對穩定、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征一致);
(三)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四)完成適宜種植區域連續兩個生產周期的品種試驗;
(五)產量或品質、抗性等性狀優于對照,已在生產上推廣應用,當年推廣面積達1000畝以上或占同類型品種的5%以上,并提供示范種植現場(含對照);
(六)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八條 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的,申請者應當在適宜現場考察審查時間前1個月向省品認會辦公室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號碼、品種選育單位或者個人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親本的血緣、選育過程、選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等;
(三)兩年多點品種試驗總結及各點分年度試驗總結;
(四)品質檢測、抗性鑒定報告;
(五)DUS測試報告或DNA指紋鑒定結果;
(六)反映品種特征特性的標準圖片;
(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供的推廣面積證明;
(八)轉基因檢測報告或無轉基因成份承諾書;
(九)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真實性和無知識產權糾紛承諾書。
第九條 省品認會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10個工作日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條 申請認定的品種需要開展品種試驗,品種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進行品質檢測、抗性鑒定、DUS測試或DNA指紋鑒定等。
品種試驗的試驗點原則上不少于5個,應當分布在適宜種植范圍的不同區域。試驗采用3次重復隨機區組設計或大區對比設計。
一年生作物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果樹等多年生作物試驗時間應為盛產期的兩個生產周期以上。對照為生產上同類型主栽品種。
品種試驗方案須在每年1月份或7月份報省品認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品質檢測、抗性鑒定以及轉基因檢測、DUS測試或DNA指紋鑒定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測試機構或其他具備測試條件的單位承擔。
第五章 現場考察審查
第十二條 受理的申報品種,由省品認會辦公室組織專業組進行現場考察審查。專業組對申報材料和品種特征特性等進行現場考察審查后進行無記名投票,贊成票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現場考察審查。
第十三條 通過現場考察審查的品種,專家組應當出具現場考察審查意見。
第六章 認定與公告
第十四條 省品認會辦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將通過現場考察審查的品種名稱、選育單位等信息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若無異議或異議排除后,由省品認會辦公室提交省品認會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省品認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次會議,到會委員須達到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對專業組推薦認定的品種進行審議,采取無記名投票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通過認定。
第十六條 認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認會辦公室分類編號,編號為浙江省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三位數。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公告、省品認會頒發證書。
認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認會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提出重新認定。復認未通過的,不得再次提出復認。
第十七條 認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種性嚴重退化或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未按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以欺騙或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認定的,由省品認會確認后撤銷認定,并由省農業農村廳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者應當對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監督。
申請者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有虛報試驗點、偽造試驗數據和推廣面積不實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九條 品種測試、試驗、鑒定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農業廳2015年1月16日印發的《浙江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浙農專發〔2015〕2號)同時廢止。